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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简称“土十条”)。和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防治法》(简称土壤法),结合省“土十条”、市“土十条”等法规依据,涉及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造纸、印染、汽车拆解、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和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采取自行改造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涉及土壤开挖的建设用地,均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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