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5日,甘肃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甘肃省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500m3/d以下规模(不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和农业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甘肃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原规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能力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m3/d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m3/d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5.农村生活污水30m3/d≤处理规模<50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6.农村生活污水5m3/d≤处理规模<3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