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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布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发布时间:2019-12-29 16:57人气:

近日,西安市政府下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要求到2020年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显著提高,建成区基本实现无污水直排口,2021年4月底前完成179条道路雨污水管道建设;到2021年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到2021年底各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原则上不低于100mg/L,未达标的需逐年稳步提高。

实施方案提出,加大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排查力度,建立台账,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逐个销号。加快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明确改造任务清单,确保2020年底西安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率达到70%以上;2021年底前,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19年底,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污泥资源化处置水平显著提高。提高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利用率,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中优先使用再生水,2019年工业聚集区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此外,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混接、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详情如下:

西安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根据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和《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规划引领、建管一体;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市区联动、统筹推进;强化督查、完善机制”的思路,加快补齐西安市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为尽快实现城镇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到2020年,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显著提高,建成区基本实现无污水直排口;到2021年,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到2021年底,各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原则上不低于100mg/L,未达标的需逐年稳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

1.全面开展城市排水管网排查

按照“分级负责、市区联动、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的原则,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市政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对排水用户数量、分布及排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情况,分批分期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形成污水管网排查工作报告,理清管网位置、长度、管径等基本现状,建立私搭乱接、错接混接、管网破损等问题清单。

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市政排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查清楼宇雨水立管、小区路面排水,经营商户、个体工商户排口等管网的源头错接混接及无主排水管道或设施的情况。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明确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城改事务中心,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

依法建立市政排水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排水设施信息化、账册化管理。系统包括“源、站、网、厂、河”从源头到末端的各个组成单元信息数据,具备完善的管径、标高、材质、厂站规模、设备配置等基本数据,并结合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养护、检测、治理以及重点排水单位接入情况等信息及时更新,为我市防汛排涝应急指挥、排水管网改造、雨污错接混接改造、暴雨积水分析、系统事故排查、污水处理调度等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修编完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根据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排水管网普查结果,全面评估现有排水系统规划、建设、运行情况,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修编完善西安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建设规划。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加快推进新建排水管网建设

污水管网规划建设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实行雨污分流。进一步强化排水管网系统性建设,完善排水出路。

全面推进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通过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改建等措施,2021年4月底前完成179条道路雨污水管道建设。

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排水管网建设,到2021年底前,基本消除管网收集空白区。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城改事务中心、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全面推进现状排水管网混错接及直排口改造

根据排水管网普查和检测评估结果,有计划、分片区组织实施排水管网错接混接改造、破旧管网修复。2020年底前,完成市政排水管道1890处混接错接点改造。开展管道功能性病害和结构性病害整治,进一步加大排水管网普查力度,发现一处整治一处。

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网改造应与市政管网改造同步实施,实现污水“零直排”。2021年底前,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口。结合管道改造及雨污分流完成情况,逐步取消雨水临时截流措施,恢复雨水的正常排放。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改事务中心,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加快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

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长期低于100mg/L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围绕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管网规划、建设情况,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到2021年底,进水BOD浓度原则上不低于100mg/L;进水BOD浓度大于100mg/L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需逐年稳步提高浓度标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加大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排查力度,建立台账,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逐个销号,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8.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

按照排水专项规划要求,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加快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明确改造任务清单,确保2020年底我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率达到70%以上;2021年底前,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西安水务集团、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9.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19年底,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污泥资源化处置水平显著提高。

推进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利用率,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中优先使用再生水,2019年工业聚集区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西安水务集团、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0.加快海绵城市建设

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新(改、扩)建设项目应按照《西安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西安市进一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对城区居民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加强规划、建设、验收全过程管控,减少初期雨水污染,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城改事务中心,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健全排水管理长效机制

11.健全排水设施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

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的“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排水管网运行维护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根据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

加强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2.完善排水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混接、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现象。

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改事务中心,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3.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完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做好管网关键节点水质、水量日常监测。

各区县、开发区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排水情况进行排查并逐一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整改;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要督促工业企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并将排污许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各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4.强化建设施工降水管理

强化对地铁等市政设施施工降水、建筑基坑降水的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原则上地铁等市政设施施工降水、建筑基坑降水不得排入污水管网、合流制管网以及末端设置截流设施的雨水管道,避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造成影响,或因接入水量超过管网输送能力导致检查井冒溢及污水处理厂前溢流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轨道集团

15.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

按照《西安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充分发挥城市水体景观和内涝防治功能,杜绝盲目抬高水位营造景观的现象。合理控制浐河、灞河等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6.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加大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及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7.健全管网建设质量安全管控机制

加强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强化污水管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要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依法组织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上模式成立相应机构。市级各牵头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各自方案,细化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包含配合单位的任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将《实施方案》工作内容纳入涉及区县、开发区、市级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住建局会同市级各牵头部门,明确考核任务和标准,加大考核力度,对年度任务完成出色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责任不实、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

(三)确保资金投入

持续加大市、区两级财政投入,各区县、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现有城建管理体制,积极开展提质增效工作,对列入《实施方案》的项目优先保障资金。积极包装策划项目,建立项目库,争取中省资金支持,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融资优势,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四)加强宣传引导

做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积极宣传提质增效措施和成效,借助网站、新媒体等媒介,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引导公众自觉维护雨水、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污,不私搭乱接管网,鼓励群众监管治理成效,形成全民参与的治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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