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扬尘噪音监测设备安装位置依据:
噪声污染主要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安装。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 (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 (地面除外)至少 3 .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 1 .2 m 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
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 1 .2 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 1 m 处,距地面高度 1 .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约 1 .5 m 处,距地面 1 .2 ~ 1 .5 m 高。
二、扬尘噪音系统主要安装位置根据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固定布点位置,一般安装高度3-3.5m以上,安装在车辆进出口,距离主体工程土方作业区18-20m以内,下风区进行布控
2、安装预埋件看南方北方不同确定,一般来说南方多狂风暴雨,建议做水泥预埋件较为牢固,北方天气较为缓和,可直接就地打膨胀螺丝
3、扬尘噪音监测系统应避免放置于高温、潮湿、有污水、灰尘及含盐酸、碱成分高的空气或化学气体的地方
三、扬尘噪音环境监测设备布点要求
监测布点要求:
设置依据: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地形复杂性,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
监测点位数: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二级,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 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三级,若评价范围内己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若评价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在各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评价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城市道路项目。可不受上述监测点设置数目限制,根据道路布局和车流量状况,并结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四、监测布点原则及注意事项:
监测点的布设应尽量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依项目评价等级和污染源布局的不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监测布点。
一级评价项目以监测期间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o,至少在约0o、45o、90o、135o、180o、225o、270o、315o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在主导风向下风向距离中心点(或主要排放源)不同距离,加密布设1~3个监测点。具体监测点位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各监测期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监测点位置应重合。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监测点位,应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进行调整。
二级评价项目以监测期间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o,至少在约0o、90o、180o、270o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具体监测点位要求同上。如需要进行二期监测,应与一级评价项目相同,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调整监测点位。
三级评价项目以监测期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o,至少在约0o、180o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各个监测点要求同上。如果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
城市道路评价项目。对于城市道路等线源项目,应在项目评价范围内,选取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监测点的布设还应结合敏感点的垂直空间分布进行设置。
监测点位置的周边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监测点周围空间应开阔,采样口水平线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夹角<30o;监测点周围应有270o采样捕集空间,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避开局地污染源的影响,原则上20m范围内应没有局地排放源;避开树木和吸附力较强的建筑物,一般在15~20m范围内没有绿色乔木、灌木等。同时注意监测点的可到达性和电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