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很多企业要履行的“义务”,也禁止了很多违规行为:比如防止减少污染破坏,接受检查,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遵守总量指标;不得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使用严重污染工艺、设备和产品;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等。
企业在履行义务和接受检查时,还要注重几种监管手段: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按计罚、限产停产停业关闭,严重的可移送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下面介绍几种常见违法情况:
一、未批先建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新《环评法》,未批先建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企业正确做法:凡是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均须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一是新建企业新增建设项目、或者现有企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二是对于原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提高产品产能、变更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地点)的,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
2018年6月6日,南海区丹灶镇环保办执法人员在某包装材料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1台印刷机。除此之外,在该印刷机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最后,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被罚款25.9万元。
二、超标排放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企业正确做法:确保达标
2018年8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对三水区两家铝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两家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镍浓度为31.2mg/L和15.4mg/L,分别超标61.4倍和29.8倍;氨氮浓度为29.12mg/L和96.88mg/L,分别超标0.941倍和5.46倍。最后,两家公司因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被罚款38万元。
三、拒绝或阻碍接受检查
法律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企业正确做法:不管是哪级环保部门检查,只要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企业就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保安或者前台要第一时间联系企业相关人员。
企业最常见的拒绝接受检查的行为有: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说出企业环保负责人姓名,否则不让进入企业;要求提前预约,如无预约将不配合检查。
四、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企业正确做法:
贮存:危险废物贮存需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禁止供货商原厂回收。
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需经省生态环境厅和接受地省生态环保部门批准。
五、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企业正确做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